为进一步规范我院信息公开工作,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,明确公文公开属性界定流程,结合我院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(以下简称条例)、《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》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文,是指我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,包括决定、通告、通知、通报、报告、请示、批复、意见、函、会议纪要。
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审核工作应遵循依法、及时、高效原则,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、依申请公开、不予公开三种属性。属主动公开的,应及时通过适当的途径发布。
第四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管理、协调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工作。
第五条 公文的草拟部门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,应根据公文内容,对照《条例》要求,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其信息公开属性;属不予公开的,应注明不予公开理由。
第六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审核机构在审核公文时,应依据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,审核草拟部门确定的信息公开属性是否准确,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。审核机构认为草拟部门确定的信息公开属性不符合《条例》要求,可协商草拟部门重新确定信息公开属性;协商不一致的,提出审核意见,由公文签发人确定。
第七条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,有权最终确定其信息公开属性。
第八条 多个部门联合发文时,应按照主办部门的意见确定公文信息公开属性。公文签发后,主办部门应将其信息公开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部门。
第九条 公文签发后,学院办公室应按照其信息公开属性,将主动公开、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编入信息公开目录,不予公开的信息应登记备案。属主动公开的,学院办公室可直接将该信息通过学院网站、内网或者其他形式全文发布。
第十条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、办事指南、统计数据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,可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